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之一,是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。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,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,提高党的战斗力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中共中央组织部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(试行)》,结合公司实际,特制定本《细则》。
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是:坚持标准,保证质量,改善结构,慎重发展。
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严格按照制度和程序办事。
第四条 重视在基层一线员工中发展党员的工作。
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、教育和考察
第五条 积极分子的确定
1、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: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,有书面入党申请,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信仰公共产主义,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,作风正派,团结同志,遵纪守法,政治历史清楚,道德品质好。
2、确定入党积极分子:书面提出入党申请→党小组推荐或团组织推优→支委谈话→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→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确定→支部大会公布→报上一级党委备案→积极分子填写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薄》(以下简称《登记薄》)。
3、积极分子的培养、教育、考察期限,一般为一年以上,考察期从填表之日起计算。
4、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,及时指定一名或二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。要向全体党员公布,登记造册,并负责记载培养、教育、考察情况。对未列入积极分子队伍的申请入党人,要热情关心、具体帮助,促其进步。
第六条 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
1、培养教育的内容及目的: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的教育,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的教育,以及怎样做一个共产党员的教育等。通过培养教育,使其懂得党的性质、纲领、指导思想、宗旨、任务、组织原则、纪律、党员的义务和权利,帮助其端正入党动机、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。
2、培养教育方式:(1)建立二级培养(训)制度:党支部负责进行经常性的培养教育;集团党委负责送街道参加短期集中培训。(2)培养联系人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、参加党内有关活动、分配一定工作任务等方式,进行培养教育。
3、对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动态管理。党支部每季度对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;集团党委每年对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进行一次分析。针对存在的问题,及时提出并落实改进措施,根据考察分析结果,每年对积极分子队伍进行一次调整。
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,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本人的(登记薄)及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。
第七章 积极分子的考察
党支部负责积极分子的考察工作。
1、考察方法。可采取直接谈话;向周围群众了解其表现;听取思想汇报;分配任务,提出具体要求等。
2、考察材料。考察材料由党支部保管,内容包括:积极分子的思想汇报和学习心得;联系人书面(口头)反映的积极分子表现情况;党支部定期考察分析的意见等,有的内容应填入《登记薄》。
第八条 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
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段时期的培养、教育、考察后,积极分子具备下列条件即可列为发展对象。
1、一般应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、教育和考察。时间不到一年的,除特别突出者外,一般不宜过早确定发展对象。
2、基本完成规定的教育内容。
3、基本具备党员条件。
4、在听取党小组、培养联系人和广泛征求党员意见,群众意见的基础上,经支委会(或支部大会)讨论同意。
第九条 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
1、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: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情况,发展对象的政治态度,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,直系亲属和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(配偶的父母)的政治情况。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。
2、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:查阅有关档案材料,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,以及进行必要的函调或外调了解情况。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,不能发展入党。
第十条 发展对象的培养(训)
各党支部要安排发展对象参加集团公司送街道(乡镇)党工委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。培训时间不少于四十个学时。
培训内容:主要学习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及其他党的基本知识。培训后要进行党的基本知识的考核,合格者由发给《结业证书》。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。没有经过培训的,除个别情况外,不能发展入党。
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
第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执行。
第十二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。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,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,或由党支部指派。